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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军恒建材经营部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2479号 申请人:泰兴市军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89-1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军恒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兴市军恒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8395元的财产。申请人泰兴市军恒建材经营部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兴市军恒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83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