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24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兴市鹤纯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89-1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兴市鹤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京0116民初24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9794.17元的财产。泰兴市鹤纯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兴市鹤纯建材经营部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9794.1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