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52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凯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凯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凯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宁0521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善 春
审判员 纪 成 忠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