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胤祥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19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唐山胤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山胤祥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胤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丽丽
法官助理 王一笑 书 记 员 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