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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某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572号 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村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12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延高速公路二标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延高速公路二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