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572号
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村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12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延高速公路二标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延高速公路二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