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389号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产业聚集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893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