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893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表示其系被告公司的退休职工,其想私下与被告友好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