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893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表示其系被告公司的退休职工,其想私下与被告友好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