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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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688号 原告:莆田德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塘北街1899号**小区2号楼1梯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001-A289室。 负责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皮村北街2号院十六局物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德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莆田德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莆田德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