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浩海门窗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7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浩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留古寺镇留古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7TKUE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893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浩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京0113财保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9326.9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浩海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浩海门窗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9326.93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