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91146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893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