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宝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81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四川宝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被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宝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