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湛鸿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财保273号
申请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广隆工业区兴隆十路4号之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18468M。
法定代表人:罗顺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诗,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褚英奎。
申请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43053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七百四十三万零五百三十六元六角,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已由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学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