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9234号
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长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古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褚英奎。
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O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