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物流集团江苏锦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06号
申请人:**物流集团江苏锦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利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T6L0487。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史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物流集团江苏锦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1300万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做出(2021)京0118财保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一千三百万元。
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物流集团江苏锦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就上述财产保全涉及的争议纠纷达成调解,故申请解除对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物流集团江苏锦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一千三百万元为限,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账号×××内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金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