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189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生,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史永亮。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4.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顾 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