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双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71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双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中路212号石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1-1)。 法定代表人**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三路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芜湖双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8512.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4)陕710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廖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