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亚麒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71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亚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三路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亚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3679.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亚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7102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廖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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