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7102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桥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9385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580026.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200元。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以3618226.6元为限作冻结处理,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路××号××房屋:3幢30408室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71446483;房屋面积:84.85㎡)、3幢20203室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71446478;房屋面积:84.85㎡)、4幢10101室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71446484;房屋面积:84.85㎡)、3幢30306室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71446482;房屋面积:84.85㎡),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称上述房屋均为职工福利房,实际已由职工购买、占用、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五、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暂无能力履行义务。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80026.6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人民币3580026.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8200元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法律文书、谈话笔录、照片、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源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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