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23号 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37362.25元及其余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774元。本院于2024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交“收款说明及结案申请书”和“执行情况说明”,称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共收到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及铁建银信等方式支付的款项1171433.77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0898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故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总计收款款项1222331.77元。申请执行人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自愿放弃其余债务利息等执行请求,认可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另,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4774元。综上,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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