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京北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恢73号 洛阳京北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阳京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656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949元。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交“收款说明及结案申请书”和“执行情况说明”,称在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洛阳京北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共收到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136566.6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另,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949元。综上,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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