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湄渝高速莘口至明溪段A5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03民初1508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湄渝高速莘口至明溪段A5项目部,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湄渝高速莘口至明溪段A5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94元,减半收取15247元,由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