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1225号
原告:福建省新繁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6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414830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81号铁建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新繁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新繁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新繁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新繁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福建省新繁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