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235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中铁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网络庭审系统参加诉讼。***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中铁六公司支付材料款408374元并以40837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付款日止计付利息予***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中铁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7日,中铁六公司通过阿里云平台就G235大田国道A2项目向***公司采购波形护栏,货款金额为808374元。***公司按约定进行送货并全额开具发票予中铁六公司。中铁六公司现尚欠***公司货款408374元未付。
中铁六公司辩称,1.确认中铁六公司尚欠***公司材料款408374元;2.同意以40837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起至付款日止计付利息予***公司,不同意支付超额部分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17日,中铁六公司通过阿里云平台就G235大田国道A2项目采购波形护栏进行询价,***公司通过阿里云平台向中铁六公司发出报价单,明确涉诉货物报价为808374元,中铁六公司予以确认。
2021年6月29日,***公司将价值808374元货物送至中铁六公司指定地点。
2022年1月8日,***公司开具金额为80837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中铁六公司。
2023年1月10日,***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诉讼中,***公司与中铁六公司确认中铁六公司于2021年12月将1***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予***公司,中铁六公司尚欠***公司货款408374元。
本院认为,1.货款。中铁六公司拖欠***公司货款408374元(808374元-40万元),有报价单、送货单、发票相互印证,且中铁六公司予以确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现***公司请求中铁六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利息。中铁六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公司利息损失,又因***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主张权利,故***公司请求中铁六公司以40837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8374元并以40837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1.77元(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还予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