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某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21777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工业区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70598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1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8374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4271.7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222.55元,已转交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台江区××街道××路××号××大厦整座的不动产、位于思明区××路××号××层××层的不动产分别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首查封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