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928号
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731元,由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辽宁启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羿
书 记 员 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