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财保519号
申请人:中山市碧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大道1号金澳华庭57幢0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23596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碧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碧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1月7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918823.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中山市碧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918823.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碧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