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引红济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引红济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引红济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