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引红济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引红济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