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2执2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09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2月18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1月02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112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0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204092.87元,执行费2961元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无足额存款,其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在陇西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及陇西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信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一直规避执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3年10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4092.87元及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表、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