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05民初1307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6135.28元,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计4371元,由***负担(退还已交纳诉讼费11133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