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5民初98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国,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85594C。
原告***与被告梁建国、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