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71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765430.08元,申请执行费56227元。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付款。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621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