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执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寒窑路北侧曲江***第2幢3**6层30601号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桂06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967345元。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付款。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62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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