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0727执恢114号 刘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4)川07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某有限公司向刘某履行应履行义务19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39元。至此本院(2024)川07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款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