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2620号
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金龙大道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163318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北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357431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06元,减半收取计861.53元,由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