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2700号
原告:甘肃天通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兰海物流钢材总部第7层03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天通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通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天通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