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辖终38号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因此本案应当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工程施工行为地为涿鹿县,故涿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凤青 审 判 员 姜红有 审 判 员 王 潇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刘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