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8财保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沪0118财保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88,160元的财产。申请人阿克**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88,16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