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枣民三初字第189号
原告: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通过***于2015年4月21日将欠款473000元转账到枣强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专用账号,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2元,撤诉减半收取4421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7541元,由原告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金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文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