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881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881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厚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梅,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系。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邙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三河村**。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
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路桥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水路桥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水路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2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顺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彦文
书 记 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