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197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诉求对超前小导管Φ42单价的调整,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交付材料和交付货款。所以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4日分别签订了《云阳县新县城基础设施完善工程紫金沟隧道、薛家沟隧道工程2标段施工合同》和《云阳县新县城基础设施完善工程紫金沟隧道、薛家沟隧道工程2标段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包工程施工。结算时,云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云财评审函(2018)2号”复函,要求对“Φ42超前小导管”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Φ42超前小导管的结算单价变更为48.44元/m。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法官助理 李非凡 书 记 员 牟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