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执24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0万元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国斌 审 判 员 吴 杰 审 判 员 张宗务
法官助理 林 滢 书 记 员 陈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