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执3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邙山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360628N。
法定代表人:薛学勇。
被执行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龙行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3462807。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409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01-0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35847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5477.6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多起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且均未履行完毕。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均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20年5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案款3584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477.6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235执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云法民初字第0409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平
审判员  黄拥军
审判员  晏清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伟
员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