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龙形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346280-7。
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邙山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04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