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3民辖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秦军,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解除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独立的被告,因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审查范围;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较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早;专属管辖主要指的是与物权或者类物权有关的纠纷,而本案系合同解除权纠纷,不涉及物权或者类物权纠纷,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被告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原审确定案由为第二级“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且据此确定管辖权违法。1、应当适用第四级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原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是否错误。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二、在法律上本案只有中铁十五局六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退场协议》。中铁十五局六公司诉请撤销的标的(**与上诉人之间的《退场协议》)存在。三、中铁十五局六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起诉。1、如果**签订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那么,那订立合同就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中铁十五局六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二)**是中铁十五局六公司的全权代表。如果**是适格的被告,那么,中铁十五局六公司也是本案当然的被告。四、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已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你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五、中铁十五局六公司已经承认所涉纠纷应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恳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十五局六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超出其授权范围与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云阳县薛家沟、紫金沟隧道二标段退场协议》,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提起本次诉讼。中铁十五局六公司仅以该合同效力问题诉至法院,该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中铁十五局六公司员工,**的行为与中铁十五局六公司有直接的关系,故原审以**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妥,应予纠正。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云阳县,以此确定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上诉人重庆平川劳务有限公司移送管辖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曹园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