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作出的(2015)衡桃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3895元,该案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