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84民初1159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罗安中,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14号。
原告:**厂,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13152318A。
法定代表人:周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TRTU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罗安中、***、**厂、***、***、***、***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四公司)、河南省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罗安中、***、**厂、***,被告中铁十五局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智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安中、***、**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2645元、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8865元、向原告罗安中支付工人工资8000元、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1475元、向原告**厂支付工人工资14625元、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日至4月20日,六原告跟被告***在被告智都公司承包被告中铁十五局四公司在新郑市黄帝故里游客中心支模板、搭架子等施工。2023年4月21日,被告***向六原告出具结算单,内容载明“罗安中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下欠工资8000元(捌仟元整)、**厂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项目下欠工资14625元(壹万肆仟***拾伍元整)、***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项目下欠工资6000元(陆仟元整)、***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项目下欠工资11475元(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下欠工资12645元(壹万贰仟**肆拾伍元整)、***在中铁十五局游客中心下欠工资8865元(捌仟捌佰陆拾伍元整)”。六原告系农民工,工程完工后要求三被告支付工资,但三被告拒不支付。后六名原告前往劳动局申请调解,未能调解成功。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铁十五局四公司辩称,*****抢工期在中铁十五局四公司向智都公司结算工程款时没有体现,中铁十五局四公司已经按照与智都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结算工程款,现在工程没有结束,没有进行最终结算。
智都公司辩称,智都公司将主体劳务包给了案外人***,***将木工劳务包给了***,智都公司与***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款已经付够。
***辩称,***欠各原告劳务费属实,***是从智都公司处分包的黄帝故里游客中心木工劳务,其未向原告结清工资的原因是为了三月初三祭祖抢工期日夜干活,浪费了很多人力,智都公司未按照实际工数进行结算劳务费,按照固定包工价格计算劳务费,导致中间出现差额,农民工工资发不齐,***和智都公司是按照承包合同价格下面58元/平米,上面铺屋面是按照58元的1.5倍计算的,智都公司与***也没有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铁十五局四公司系新郑市游客中心项目总承包,其将该工程劳务大清包给智都公司,智都公司又将该项目木工劳务分包给***。2023年2月至4月期间,***、***、罗安中、***、**厂、***跟随***在案涉项目从事支模板、搭架子等木工劳务。
2023年4月21日,***向***、***、罗安中、***、**厂、***出具《结算单》各一份,内容分别为:“***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下欠工资12645元(壹万贰仟**肆拾伍元整)”、“***在中铁十五局游客中心下欠工资8865元(捌仟捌佰陆拾伍元整)”、“罗安中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下欠工资8000元(捌仟元整)”、“***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项目下欠工资11475元(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厂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项目下欠工资14625元(壹万肆仟***拾伍元整)”、“***(灵)在中铁十五局黄帝故里游客中心项目下欠工资6000元(陆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结算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建筑工程中,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于农民工主张劳务费的纠纷,可参照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智都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项目木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系违法分包。***、***、罗安中、***、**厂、***跟随***在涉案工地从事支模板、搭架子等木工劳务,双方为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基于劳务合同应对***、***、罗安中、***、**厂、***的劳务工资承担付款责任;智都公司因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应对***、***、罗安中、***、**厂、***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应支付***劳务工资12645元、***劳务工资8865元、罗安中劳务工资8000元、***劳务工资11475元、**厂劳务工资14625元、***劳务工资6000元,智都公司对上述***应支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罗安中、***、**厂、***主张中铁十五局四公司向其支付劳务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2645元、原告***劳务工资8865元、原告罗安中劳务工资8000元、原告***劳务工资11475元、原告**厂劳务工资14625元、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安中、***、**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各负担25元,由被告***、河南省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张俊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直接向本院履行(收款人:新郑市人民法院收费处,账号:×××5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理法官(***:56182181)。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自己名称的账户向新郑市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818012********,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56182181),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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