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84民初12576号 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二路9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37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304.90元(利息以181713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合计2165104.9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10日签订《空压系统设备&工艺真空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CR1504-FJ-HFT-2021-WZ-SBCG-001),主要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空压系统设备&工艺真空机组设备一批,合同总价为10689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2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合同项下全部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到货款,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验收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毕后支付合同总额的7%作为结算款,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1日完成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交货并经开箱验收合格,被告现已支付了30%的预付款以及50%的到货款(通过诉讼)。后因被告所承接的“合丰泰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停工,导致整个项目至今未能进行竣工验收。原告认为,因案涉项目停工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货款没有到付款节点,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货款及利息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现无法支付,待到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0日,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卖方乙方)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甲方)签订一份《空压系统设备&工艺真空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R1504-FJ-HFT-2021-WZ-SBCG-001),主要内容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阿特拉斯科普柯品牌空压系统设备及工艺真空机组设备一套,总值为10689000元。……7、货物的运输与交付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按以下第(1)种方式执行:(1)卖方送货至买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卡车可以到达之处),卖方承担全部运输及保险费用。买方施工现场地址为新郑市××镇××路××路南侧。……10.支付条件(1)合同生效后20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完成了对设备基础图及其他相关技术条件的确认;(2)合同项下全部货物运抵买方施工现场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合格后15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到货款,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部货物均已到货并开箱外观验收合格,并按时交付了规定的设备资料(包括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压力等级认证、安装说明书、操作维护手册、外观图、基础图、接线图、备件清单等各4套);(3)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总承包、监理、设计、发包人、地勘单位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验收款,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税(税率为13%);(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作为结算款。收到卖方保修和售后服务承诺书;(5)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24个月)满后20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卖方履行了保修和售后服务承诺。(6)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13.质量保证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合同附件、国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经试车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后24个月或者货到目的地验收合格后30个月,以先到者为计。在合同执行期内,因卖方的(或制造厂商的)设计或制造缺陷造成的买方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卖方只对标的设备负责。双方对交货期限、保险等其他事项均进行了约定。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2023)豫018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4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34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查明事实如下:1、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将案涉货物交付至约定收货地;2、签订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采购合同约定的30%预付款。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加盖有新郑市通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复印件)、照片4张及该公司与新郑市通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丰泰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EPC项目总承包合同》,拟证明:项目的发包方是新郑市通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处于停工状态,尚未竣工结算,未达成剩余20%货款的结算条件;停工非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未能支付案涉货款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空压系统设备&工艺真空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合丰泰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EPC项目总承包合同》,本院(2023)豫018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空压系统设备&工艺真空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已经本院已生效的(2023)豫018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案涉《空压系统设备&工艺真空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款、结算款的付款时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属于约定不明确;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案涉货物至今已15个月有余;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其与新郑市通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丰泰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通知》显示案涉工程的签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工期为240天、2023年9月28日前已停工,由此导致双方约定的“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也更加难以确定;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供货义务,且双方对合同金额及已支付货款数额均无异议;综上所述,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主张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验收款及结算款18171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存在相对明确的约定,且案涉货物目前尚在质保期内,故本院对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案涉工程确已停工,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就下欠货款仍需向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保修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合同义务,另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本院对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713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0元,减半收取计12060元,由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38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直接向本院履行(收款人:新郑市人民法院收费处,账号:160170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判决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81801201********,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范法官:0371-5618203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