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8527号 原告: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集群注册1920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B3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