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安庄村南(***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66325373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B3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131523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陕710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00485.6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900485.60元,期限为一年。 4、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为陕A7××**丰田牌汽车、陕UZ××**奥迪牌汽车、陕U7××**别克牌汽车、陕A1××**奥迪牌汽车、陕A1××**丰田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均为轮候查封。 5、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7、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调查与询问,被执行人称暂无能力履行义务。 8、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0485.6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法律文书、谈话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