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民初6099号
原告:XX县城关镇XX建材经销部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6929.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6929.7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3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3日为18559.85元;2、本案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县城关镇XX建材经销部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收案后,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向原告XX县城关镇XX建材经销部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XX县城关镇XX建材经销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县城关镇XX建材经销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